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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外观设计法修正~空间设计的保护~

知识产权

2021.08.03

执笔:山腰健一 律师

1 首先

2019年5月,外观设计法被修改了(2020年4月1日实施)。可能有人不习惯,“外观设计”就是物品的设计,外观设计法是将外观设计作为知识产权(外观设计权)来保护(不让他人模仿)的法律。

在这次的外观设计法修改中,对图像设计和空间设计的保护扩充、外观设计权的存续期限的延长、关联外观设计制度的扩充等,有几个重要的修改点,在本稿中我想简单地介绍一下在新的外观设计法下受到保护的空间设计。

2 修改前的状况

刚才刚刚提到的“外观设计”是物品的设计”,但是建筑物不属于“物品”(=动产),所以建筑物的外观设计(参照图1)至今为止不属于设计法保护的对象。

此外对于由多个物品(桌子、椅子、照明器具等)的组合、配置、建筑物的一部分(墙壁、天花板、地板等)的装饰构成的内部装饰的设计(参照图2),外观设计登记申请不能满足按照每个外观设计进行的所谓“一个外观设计一个登记申请的原则”的要件(外观设计法第7条),所以不属于外观设计权保护的对象。

【图1】建筑物的外观的例子(出自)专利局资料(KOMEDA咖啡店岩出店)
【图2】内装的例子(出自)专利局资料(auショップ池袋西口站前店)

3 空间设计的新的保护需求

但是,近来,不仅仅是物品的设计事情从重视(经验)设计的观点出发,可以看到投资店铺设计、独具匠心、创造品牌价值、提高产品、服务等附加价值和竞争力的事例,对于建筑物也从创造品牌价值的观点出发设计的重要性正在提高(例如,苹果公司和星巴克公司不仅重视电脑和咖啡等商品,还重视店铺设计,可以说这是提高品牌力的成功例子)。

这样的空间设计,虽然有著作权法保护的余地,但是该法保护的建筑物主要是建筑艺术,其保护对象是有限的。另外,如果该设计具有周知性和著名性虽然也可以受到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保护(实际上,上述“KOMEDA咖啡店”的店铺外观(内外包装及店内构造),但该法上的“作为商品等标识在用户之间被广泛认知”中,存在禁止使用类似店铺外观的案例。)从早期保护利用独创空间设计的品牌构筑的观点来看,在产生周知性和知名性之前就需要保护。

4 修正外观设计法的保护空间设计

基于这样的情况,这次的修改,不仅是至今为止的保护对象“物品”的设计,“建筑物”的设计也加上了“外观设计”的定义(修改外观设计法第2条1款),成为了设计权的保护对象。

另外,关于内部装修,由家具、家具等多个物品等的组合、配置、墙壁、地板等装饰等构成的内部装修,在“整体上引起统一美感时”可以作为一种设计进行设计登记(修改外观设计法第8条之2)。例如,在图2的au商店的例子中,使用特征性形状的桌子和计数器等,这些特征以突出的形式,整体上只使用橙色和白色两种颜色实施有效的色彩,实现了统一感一般认为有可能判断为符合“整体上达到统一美感时”。

这样,不仅店铺内部外装的设计登记被认可了,最近,颜色、气味、声音等各种各样的商标也可以注册。借此机会,我建议您重新审视一下贵公司的品牌/知识产权战略。

(2020年1月执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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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稿根据执笔当时的法律及判例,因此可能存在事后法规或判例变更的情况。不保证文章内容与当下法规的正确性,敬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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